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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区矫正工作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来源:漯河网 时间:2011-11-03 17:20:00 点击: 今日评论:

作者:漯河司法局副局长宁继刚

    随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日益深化,体现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形式——社区矫正,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弄清社区矫正的基本内涵,把握好社区矫正工作脉搏,有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什么是社区矫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的意见》中,给出的答案是: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3年7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等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矫正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在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要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其实,社区矫正是一个引进的概念。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也被称为社区处遇,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式(Institutiona1 Treatment)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罪犯处遇方式。它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刑事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服刑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传统的监狱矫正模式把犯人带出正常的社会而置于异常社会,却希冀他们在释放后能适应社会、顺利地回归社会,这是一种悖论。社区矫正不仅不阻碍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反而有助于犯罪人重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把犯罪人置身于由多种良性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关系的体验,使犯罪人在社会关系中找到自己的归宿。同时也通过对犯罪人施以一定的救助、矫正和改造措施而使其复归社会。

    目前,社区矫正在世界各国正如火如荼地展开,在欧美国家更是发展迅猛。以美国为例,目前实际在社区服刑的罪犯比例,已占所有接受审判者的3/4,并且有持续扩大之势。在加拿大,联邦惩教系统中,罪犯在监狱服刑与在社区服刑的比例为2:1。在瑞典,1998年刑罚执行系统共有罪犯19400余人,其中有近16000人在社会执行。在日本,近年来大约有3/5受到矫正处遇的罪犯被放在社区,接受缓刑官监督。而在我国港台地区,让大众对社区矫正制度有所了解乃起因于2002年香港艺人谢霆锋因交通肇事一案被法院判处240小时社会服务的新闻。实际上,我国香港早在1984年就已经通过了《社会服务令》条例,1987年香港政府又规定:凡年龄在14周岁以上,触犯法律可判入狱者,应在12个月内参加不超过240个小时的社会服务,代替应有的刑罚或作为入狱的附加处分。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张了社区矫正的现实价值,也扩大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应用面。香港“社区服务令”推行的主要理念是让违法犯罪人员在为社区服务的过程中补偿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失,同时也起到协助矫正违法者的作用。可以说,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状况,反映了国家刑事法制建设文明与进步的程度。

    当然,社区矫正对普通的民众来说,还是一个新名词。罪犯这个概念是和坐牢、蹲监狱联系在一起的。事实上,我国刑事法律当中,一直对罪犯规定有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罚和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监禁替代方式,但不被老百姓所熟知。社区矫正将会对更多罪犯适用非监禁刑,而不用坐牢、蹲监狱,这势必会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长期以来,我国由于重刑思想的影响和担心社会不稳定等原因,加之相关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监禁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监禁刑成本有不断提高的趋势。据2000年的资料显示,我国关押改造一个罪犯的年费用已达近万元,恐怕现在会更高。而把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狱在押犯人数和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恶习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另一方面,也可以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让罪犯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不再排斥社会、仇视社会,有效地防止其重新犯罪,并减少狱内交叉感染。同时,还有利于罪犯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完整,减少社会对立面,缓解部分社会矛盾,充分体现出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讲,社区矫正的推行是一种新观念的植入,新理念的形成,新思路的开拓,新举措的实施,是全新的新生事物,需要我们全力推进。

    二、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实践
    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无偿的社区劳动,由此引发了人们对非监禁刑矫正的思考与关注。随后,南京、北京、上海开始了对社区矫正的探索与尝试。

    国内比较规范且较为成型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最先在上海展开。2002年7月,上海市的普陀区曹杨街道、徐汇区斜土街道、闸北区宝山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继上海之后,2003年3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开始尝试对一些未成年被告人暂缓判决或是在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后发出“社区服务令”。2003年6月,北京市开始在东城、房山、密云3个县区的47个街道、乡镇对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然而,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法律依据,各地的试点工作在具体执行上存在很多问题。

    2003年7月10日,“两院两部”联合签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即司发[2OO3]12号文件,在充分肯定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前提下,建议“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应当选择基层工作比较好的社区进行,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扩大试点,加以推广”。同时,确定了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区域,从而揭开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大幕。2004年,司法部出台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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