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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来源:漯河网 时间:2012-11-07 08:34:00 点击: 今日评论:

        社会力量对于法律援助工作来说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让社会力量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不仅增强法律援助力量,开拓更多的法律援助渠道,还能够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工作局面。社会力量在法律援助工作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需要党和政府的领导,需要党和政府搭建平台,需要制度保证。在这一层面上,探索如何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意义重大。

        一、优化法律援助工作格局,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平台
        (一)建立以点带面,纵横衔接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我市在已建立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四级网络的基础上,本着以点带面,纵横衔接的工作格局,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核心,领带社会团体、社会律师和志愿者队伍,建立了一个重心突出,与政府法律援助的相对应的法律援助社会网络。纵向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坐标”上端,贯穿县区、乡镇(街道)、村法律援助机构,横向联合社会团体、社会律师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相互联系、互应衔接的网式格局。同时,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进一步活跃全市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局面。

        在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法援机构建设,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投入,改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条件,包括提供办公地点、办公设施、通讯、交通设备等,引导法律援助机构结合漯河实际同工、青、妇、民政、劳动、残联、消协、信访、高校、军队、社区、律师等部门、单位、团体建立各类法律援助服务站,延伸法律援助工作触角。

        (二)搭建功能全面、信息顺畅、覆盖广泛、以人为本的法律服务平台。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把便民理念贯穿于法律援助各个环节,积极探索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促进法律援助便民工作常态化。举全系统之力,建立一个融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公证、社区矫正、心理咨询、举报投诉等功能为一体,链接“12348”法律服务专线平台,通过全区集中受理、分散服务的方式,为广大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社会化法律服务,为党委政府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和科学决策服务。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区域设立流动工作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受案,方便困难群众就近及时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着力打造“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

        继续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委员会的统揽协调作用,调动成员单位积极性,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加大与公、检、法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更加有效、更加快捷的运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提升援助效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知晓率,提升全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关注度和支持度。

        二、积极引导,鼓励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一)拓展社会力量参与范围,储备专业人才,建立法律援助“人才库”。一是通过多种渠道,挖掘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编制,并统一纳入行政系列管理。通过公务员招考,吸引社会上更多的法律人才加入到专职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解决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后继无人和工作人员紧缺的问题。通过强化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责任,与贫困县区结对帮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解决贫困县区没有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困难,使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配置。通过加大法律援助评先奖优工作力度,激励、稳定和吸引法律援助人才。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继续引导和鼓励工会、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相关社会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二是储备专业人士,形成专业优势,为法律援助专业化发展建立“人才库”。针对特定人群的固定案件,储备一批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办案方法、技能都很熟悉的专业人员。专业人才承办典型、重大、疑难案件,在社会上能引起加大反映。他们通过高超的专业技能,为法律援助工作赢得较高的声誉。同时对于因案件类型和服务人群的特殊性、少有人员进入的法律援助领域,形成专业优势,储备人才。

        (二)发挥社会力量自身优势,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职能,形成良性运行机制。一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发挥自身资金、人才优势,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以制度的形式肯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地位。社会力量可以对法律援助案件提供资金、人才、舆论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社会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专职或兼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可以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慈善捐赠,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二是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主导的、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组织法律援助双轨并行的法律援助运行模式。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援助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对社会组织从事法律援助的指导、监督。特别要把工会、妇联、团委、残联等主要社会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明确纳入由政府法律援助主导之下,摆正政府法律援助主导地位,理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主导社会组织的关系,保障法律援助整体工作科学发展。三是通过立法明确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组织从事法律援助相互之间的协作关系和运行规则。鼓励社会组织对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范围,但是社会影响大,或确有提供法律援助必要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以真正整合社会资源,利用社会力量不断拓展法律援助的空间。鼓励社会组织对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援助。四是对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资金渠道、运行规则、工作纪律和法律责任进行立法规范。禁止社会组织以开展法律援助为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三、创新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模式
        (一)形成新型代理方式,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一是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模式的创新。(1)集体代理每个法援案件都由一名律师、一名律师助理、两名实习生组成的代理小组进行。实习生和助理协助律师调查取证等辅助性工作,小组对全部案件共同负责。(2)以当事人为中心的代理当事人面临一项刑事指控,同时又是一桩与该刑事案件没有任何关联的民事案件的原告,由代理小组代理当事人的所有案件,为其提供“全套”或者“一站式”的服务。二是法学专业大学生志愿者服务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实践模式探索。大学生志愿者作为志愿服务的主体之一在国家大型活动中日益凸显其重要地位。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是倡导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志愿无偿地参与扶贫帮困和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内容的一项社会服务活动。让法学专业大学生直接到法律援助机构中,对内是课外实践,学生可以接受法律技能的培训与指导,对外是法律援助中心,学生正常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活动,担负着培养学生与援助当事人的双重职能。这样的模式大学生通过办案可以切身感受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并掌握处理具体问题的技巧和方法,同时也增强了法律援助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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