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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内部说情干扰 确保公正严明执纪

来源:漯河日报 时间:2016-12-02 10:29:00 点击: 今日评论:

防止内部说情干扰 确保公正严明执纪
市纪委出台《漯河市纪检监察干部说情、干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日前,记者从市纪委获悉,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省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纪律相关要求,从严监督“自己人”、防止“灯下黑”,市纪委创新举措,出台了《漯河市纪检监察干部说情、干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防止内部说情干扰,确保公正严明执纪。

      就《制度》的出台,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说,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对违规违纪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得咎逐渐成为常态,党员、干部因“小毛病”、“小问题”受到追究的几率随之增加,而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充分运用,体现“从严”、“抓早”、“无漏”的同时,似乎也让一些说情、干扰者看到了执纪自由裁量的空间,找到了说情开脱“合理”的托词。对来自外界的说情干扰,纪检监察干部大多可以铁面无私、义正词严地拒绝,甚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然而当说情者是同一个战壕的“战友”,甚至是自己的上级领导呢?为切实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市纪委出台《制度》,防止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干部说情、干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确保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公平公正行使职权,使内部监督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制度》明确要求,纪检监察监督执纪问责人员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说情、干扰或者打探情况,应予以拒绝;对不依照正当程序转递有关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明确说情干扰情形。《制度》明确规定了纪检监察干部不准出现以下六种情形:不准超越职责权限对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准自己或委托他人为监督执纪问责对象打招呼说情;不准邀请监督执纪问责人员私下会见监督执纪问责对象或其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不准为监督执纪问责对象或其亲属等利害关系人转递材料、打探情况、通风报信;不准干扰、影响相关证人举证;不准有其他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纪依法公正监督执纪问责的行为。对出现上述情形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问责人员应一律填写《纪检监察干部说情干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记录表》,如实记录并向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报告。
区分情况核查处理。《制度》明确指出,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说情、干扰监督执纪问责的情况,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应及时汇总分析,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管的干部,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监督部门核查处理;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管的干部,向同级纪委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报告情况;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管的干部,向其所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交办并要求上报核查结果;属于辖区之外的纪检监察干部,向其所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通报情况。

     从严开展责任追究。《制度》还对如何追责提出了明确要求,凡纪检监察干部有说情、干扰监督执纪问责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责令检查、批评教育、通报、诫勉或调整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纪检监察干部有说情、干扰监督执纪问责行为,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说情、干扰人员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

      双向强化结果运用。为了确保《制度》得到落实,市纪委将纪检监察干部说情、干扰监督执纪问责的情况和监督执纪问责人员是否如实记录的情况,纳入纪检监察干部党风廉洁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章守纪、依纪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说情、干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记录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制订,警示教育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树牢规矩意识,严守工作秘密,在从严监督“自己人”、防止“灯下黑”的同时,为纪检监察干部摆脱人情干扰提供了 “挡箭牌”,向社会及说情、干扰者打出了说情干扰者止步的“禁令牌”,从而有效排除来自纪检监察系统内外的说情干扰,切实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记者 熊勇力 实习生 李 昂)

 

责任编辑:黄晓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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