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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标准

来源:漯河日报 时间:2016-12-30 09:03:00 点击: 今日评论:

我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标准
新生儿随父母自动获医保待遇 

      (齐放)12月29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近日出台了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的标准,并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缴费额60%可用于门诊医疗
     按照我市个人缴费额的60%计入参保居民家庭账户(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
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也可由家庭账户支付。家庭账户余额可以结转和继承。
     待条件具备后,家庭账户(个人账户)将逐步过渡到门诊统筹,进而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

    15种疾病纳入门诊慢性病
    参照我市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选择15种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
慢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二期及以上高血压、冠心病(非隐匿性)、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癫痫、重症精神病。
    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重特大疾病 城乡医疗统一
     重特大疾病是指临床路径明确、疗效确切且费用比较昂贵的病种(或治疗项目)。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实现病种统一、待遇统一、流程统一。
     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疾病谱的变化,逐步增加保障病种。
具体办法遵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住院费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确定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017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乡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200元起付,200~800元报销70%,800元以上报销90%;
    县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400元起付,400~1500元报销63%,1500元以上报销83%;
    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500元起付,500~3000元报销55%,3000元以上报销75%;
     市级三级医院,900元起付,900~4000元报销53%,4000元以上报销72%;
省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600元起付,600~4000元报销53%,4000元以上报销72%;
    省级三级医院,1500元起付,1500~7000元报销50%,7000元以上报销68%;
    省外医院1500元起付,1500~7000元报销50%;7000元以上报销68%。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
     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2017年度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孕产妇住院分娩定额支付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
    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800元,剖宫产16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新生儿随父母自动获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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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最高支付限额 上调为8万元
    (记者 齐 放)12月29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不断减轻个人医疗费负担,我市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据介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由现行的7万元调整为8万元。调整后的报销比例为:
    起付标准至2万元部分(含2万元),在职职工报销80%,退休职工报销85%;
    2万至4万元部分(含4万元),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职工报销90%;
    4万至8万元部分(含8万元),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职工报销95%。
    调整后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可支付8万元,商业补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可支付28万元,两项合计最高可报销36万元。

 

责任编辑:黄晓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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