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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6年度十大投诉典型案例

来源:漯河日报 时间:2017-03-15 08:21:00 点击: 今日评论:

  (记者 熊勇力)3月14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6年度十大投诉典型案例,涉及日常生活中的多个领域。

  案例一:合同未约定 订金需返还

  临颍县消费者王先生于2016年11月在市区某汽车4S店订购了一台国产SUV汽车,并支付了5000元订金(有收据为证),后汽车4S店兑现承诺,如期将汽车运回。当4S店通知王先生提车时,王先生改变了主意,退订了此车,并要求退还5000元订金,4S店坚决不退。于是,王先生将此事投诉到了市消协。经调查了解,王先生单方面取消合同是违约行为,4S店可以不退订金。但是,4S店在收取王先生订金后并没有和王先生签订订购合同,也没有约定单方面违约后的法律后果。经调解,4S店退还王先生4000元订金。王先生能索回大部分订金,多亏“订金”帮了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订金”与“定金”虽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时只作为抵充车款,不履行时只能如数返还。

  案例二:网约车退订收费 消费者投诉讨说法

  2016年11月初,从上海来漯河探亲访友的张先生打电话投诉称,他在漯河高铁西站使用“滴滴出行”前往市区。在等车过程中,朋友打电话说要来高铁西站接他,此时张先生取消了网约车的订单并电话通知了驾驶员。取消订单后,网约车支付平台没有经张先生同意收取了5元退订费,张先生不能理解,称既然乘坐网约车没有成行,司机也没有到达网约上车地点就收取5元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经消协调查了解,虽然张先生未提出退还5元费用的诉求,但是此行为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减轻了网约平台或驾驶员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不平等条款,消协还认为取消或者变更订单应以车辆到达约定上车地点为节点,车辆到达约定地点前取消需及时通知驾驶员,但不得收取费用;若车辆到达地点后约车人取消订单,可按约定收取相应费用。

  案例三:降压凉茶不降压 涉嫌欺诈三倍赔偿

  2016年4月下旬,市区消费者张女士在沙北某大药房以20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安徽亳州某公司生产的降压凉茶两箱。购买后,张女士仔细阅读了使用说明书和成分配料表,发现成分配料表里只有菊花、枸杞、山楂、冰糖和决明子,并没有降血压的成分。张女士认为此款产品涉嫌欺诈,随即将沙北某大药房投诉到了市消协。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后认为,沙北某大药房销售虚假宣传产品,是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大药房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6000元。

  案例四:电动车自燃 经销商更换

  临颍县消费者葛先生于2016年7月1日购买了一辆24000元的低速电动汽车,正常使用一段时间后,在一次充电时突然着火,导致电动汽车整体报废。在与经销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葛先生将经销商投诉到临颍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奔赴现场核实情况,并和经销商进行协商调解。根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经销商给葛先生更换一辆同型号的电动车。

  案例五:乐视手机是二手 三倍赔偿消费者

  2016年3月10日,家住临颍县的史姓消费者在某专营店以12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乐视手机,用后质量没有问题。一周后,该消费者在手机上注册ID时发现此手机于购买前被人注册过了。这位消费者感到迷惑,找到商家询问此事,商家以种种理由搪塞不予解释。这位消费者来到手机授权售后服务站了解情况后,发现该手机已卖给其他消费者了。此时这位消费者恍然大悟,原来自己买的手机是别人退回的,感觉上当了。史姓消费者将商家投诉到临颍县消费者协会。根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商家需给史姓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款。

  案例六:保险理赔起纠纷,消协调解终解决

  2016年3月,家住舞阳县保和乡的胡某到舞阳县消协投诉称,他于2012年10月30日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舞阳支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2000元,保险金额23282.89元,合同生效期为2012年10月31日,并按照规定缴纳了2013年、2014年的保费。胡某于2014年9月24日患病住院,被诊断为“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2014年10月31日出院后,胡某认为所患疾病符合理赔条件,开始向某保险公司舞阳支公司提出大病理赔申请,并递交了诊断证明书、住院证、出院证、住院记录、出院记录及检查报告等相关手续。但材料递交后,该公司以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绝理赔。胡某在与该公司多次沟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该公司投诉到了县消协。通过认真调查核实,消协认为胡某所患疾病符合其投保合同第五条第十项条款内容。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该公司如数支付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金23282.89元。

  案例七:美容不成 退卡遭拒

  2016年11月,在某商场,市区消费者李女士经不住某美容院服务人员的推销,做了一次免费美容体验后办理了一张2400元的美容卡。回家第二天,她皮肤过敏,随即找到美容院要求退款,但遭到拒绝。12月初,王女士将此事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经了解,美容院承认李女士自愿办理过该美容院预付卡,声称店里有规定,卡一旦办理不能退但可延期使用该卡,或将费用调换成该店其他美容护肤产品。李女士表示已经出现过敏症状,无法继续使用美容卡坚持退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多次协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美容院扣除50元手续费,将剩余的2350元退给李女士。

  案例八:家具有甲醛 购买需谨慎

  2016年6月,市区消费者张女士电话向市消协投诉,自己在市区某家具市场用1800元购买一张双人床,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味很大,经环保部门检测甲醛严重超标。接到投诉后,市消协工作人员要求经销商提供此家具的合格证及质检报告,经销商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经销商退还张女士1800元家具款。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家具时,如商家不能提供合格证和质检报告,应谨慎购买,且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若已购买此类甲醛超标的家具,应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

  案例九:远程购物质量差 异地解决没商量

  2016年7月,消费者王某通过杂志广告,从山东某市邮购了一套价值11000元的治疗风湿、腰腿疼的某品牌多功能理疗床,使用两个月后,不仅没有效果还加重了病情,而且该理疗床还漏电。老人在儿子的陪同下到市消协投诉。经了解,此款多功能理疗床涉嫌夸大功能,并以“辅助治疗,康复保健”自称,其实效果并不明显。经和山东某地消协多次电话协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商家退还老人11000元的购物款。

  案例十:冰箱出故障 商家来举证

  2016年8月,市区消费者李先生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某品牌电冰箱。三个多月后,冰箱出现不制冷性能故障,存放的食材变质。李先生要求商家换一台冰箱,商家却表示,应属于生产商售后服务的处理范围,与其无关,拒绝了李先生的换机请求。李先生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经工作人员了解,冰箱出现故障后,李先生到商家反映问题,售后维修人员上门鉴定后称,冰箱存在内漏需换机。根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由于商家无法举证,在消协调解下,商家给李先生调换了一台同型号的电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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