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建〔2017〕61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漯河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5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信用惩戒机制,持续加大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力度,根据《河南省2017年严格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以及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漯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河南省《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认真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等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管理,是指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活动中严重违反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从严监管的制度。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实行全市统一平台、分类分级监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黑名单”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协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建立和维护全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黑名单”统一平台,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布、更新“黑名单”有关信息。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应市管建设工程的监管信息采集、告知、确定,“黑名单”确定、解除及管理期限延长、缩短,并对确定的相关结果负责。
2.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应县、区管建设工程的监管信息采集、告知、确定、提出“黑名单”意见,核查整改结果、提出“黑名单” 解除、期限延长和缩短的意见,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对上述确认的相关信息、结果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负有责任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2个月,具体记录办法参照《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执行。
管理期限为6个月的:
1.扬尘治理方案或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未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施工单位);
2.未制定扬尘费用管理制度的(建设、施工单位);
3.施工工地围挡高度、材质不符合标准的(施工、监理单位);
4.施工围挡未连续设置的(施工、监理单位);
5.施工围挡或楼体未按标准设置喷淋设施的(施工、监理单位);
6.车辆冲洗设备未满足标准要求的(施工、监理单位);
7.外出车辆未经冲洗或带泥上路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8.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的(施工、监理单位);
9.材料加工区、堆放区未进行硬化处理的(施工、监理单位);
10.视频监控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施工、监理单位);
11.扬尘监测设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施工、监理单位);
12.扬尘监测监控设施信号无故中断且24小时内未恢复信号联接的(施工、监理单位);
13.水泥、石灰粉等粉状材料未存放在库房或严密覆盖的(施工、监理单位);
14.沙、石等散体材料未覆盖完好的(施工、监理单位);
15.土方堆放、裸露地面未覆盖完好的(施工、监理单位);
16.现场地面或楼层地面积尘较厚的(施工、监理单位);
17.施工围挡积尘或破损严重未及时清洗或更换的(施工、监理单位);
18.楼体密目网积尘或破损严重未及时清洗或更换的(施工、监理单位);
19.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覆盖完好的(施工、监理单位);
20.高处抛洒建筑垃圾的(施工、监理单位);
21.现场焚烧垃圾的(施工、监理单位);
22.土方或室外配套工程作业未采取湿法作业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3.拆除工程未采取湿法作业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4.木材、石材、瓷砖等材料加工未采取密闭作业或湿法作业的(施工、监理单位);
25.路面切割、路面铣刨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的(施工、监理单位);
26.路面清扫施工使用鼓风机或未采取湿法作业的(施工、监理单位);
27.受到行政处罚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管理期限12个月的:
1.未办理建筑垃圾清运许可手续进行建筑垃圾清运的(建设、施工单位);
2.使用无资质建筑垃圾清运单位进行清运的(建设、施工单位);
3.施工现场存在搅拌混凝土或配置砂浆的(施工、监理单位);
4.未安装视频监控或未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网的(施工、监理单位);
5.未安装扬尘监测设备或未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网的(施工、监理单位);
6.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或管控指令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7.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建设单位);
8.不执行扬尘治理整改指令未进行整改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9.不配合接受行政处罚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10.其他违反施工扬尘防治规定和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第八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法律法规及规定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列入“黑名单”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负有责任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市级建设工程扬尘治理“黑名单”管理:
1.未办理建筑垃圾清运许可手续进行建筑垃圾清运的(建设、施工单位);
2.使用无资质建筑垃圾清运单位进行清运的(建设、施工单位);
3.施工现场存在搅拌混凝土或配置砂浆的(施工、监理单位);
4.未安装视频监控或未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网的(施工、监理单位);
5.未安装扬尘监测设备或未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网的(施工、监理单位);
6.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或管控指令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7.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建设单位);
8.不执行扬尘治理整改指令未进行整改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9.不配合接受行政处罚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10.一年内连续被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达4次(含4次)以上的;
11.其他违反施工扬尘防治规定和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第九条 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计。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其“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二年。
第十条 “黑名单”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1.信息采集。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通过事件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实等途径进行核实、取证,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信息并填写信息采集表。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息采集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定的“黑名单”信息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漯河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黑名单”发布平台发布,并上报河南省住建厅,同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信息移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予以移出。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到期后,如仍存在需整改的问题的,其“黑名单”管理期限应予延长,直至其问题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后方可从“黑名单”移出。
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如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或影响且对需整改的问题积极整改确有实效的,可适当缩短“黑名单”管理期限,但执行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由当事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出缩短期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两次及以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缩短其“黑名单”管理期限。
第十一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与信用监管评价挂钩。在开展年度信用评价时,对于在评价年度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其信用评价结果限制在不合格的等级范围内。
(二)可作为工程项目招标或业务承接的信用要求。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拒绝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参与投标;招标人若要接受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的,应在报送招标文件备案时一并书面说明理由。可不招标的项目的建设单位若要与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签订有关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且应在合同中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特别条款,包括合同奖惩制约、建设方日常加强监督等措施。
(三)实行资质资格差别化监管。企业或单位未从“黑名单”内解除前,资质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申请、增项申请,并加强对企业或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的监督管理。个人未从“黑名单”内解除前,按照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或单位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时的企业主要人员使用。
(四)实行承建(建设)工程差别化监管。企业或单位未从“黑名单”内解除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或单位所承建或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度和力度,发现企业或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依法实施处罚,并及时通报企业或单位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当年一律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一律取消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建设工程扬尘治理“黑名单”期间或处于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期间,视同其列入漯河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黑名单”,对其实施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监管措施;从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黑名单”中解除的,对其实施的监管措施也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黑名单”信息采集、审核确定、公布、解除等各环节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