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看来,双方已经圆满解决了问题,如果在往后的日子里再遇到类似的问题呢,希望我们大家都能从大局出发,多角度考虑问题,多沟通多协商,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共同为全面提升小区的整体形象作贡献,共同打造安全、和谐、文明、环境优美的生活环境,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出努力。好,我们接着往下看,为深入贯彻落实城管执法体制改革要求,不断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执法水平,2020年3月31日下午,记者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移交工作会了解到,由市公安局承担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政处罚权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执法,同时非机动车违法停放将依照《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按照《漯河市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漯编〔2017〕79号),将市公安局承担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政处罚权移交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实施。设置移交过渡期一个月,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过渡期内仍由市公安局负责执法,过渡期满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执法,同时非机动车违法停放将依照《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摆放整齐、有序。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擅自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确需设置的须经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批准。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停车场(位)未设置明显标志、车辆摆放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停车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停车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停车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个车位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