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和市卫健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的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当执行新的转诊转院管理规定。
据了解,参保人员原则上应在我市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无法确诊和治疗的参保人员,应遵循“患者安全、分级诊疗、逐级就近”和“先统筹区内后统筹区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进行转诊转院。
市区(含市直及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需转往市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到市内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参保人员在市内非转诊转院定点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需转院的,一般应先转往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危重确需直接转往市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可由所就诊的医疗机构直接开具转诊单,并附具体情况说明,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临颍县、舞阳县参保人员需转往县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内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参保人员在县内非转诊转院定点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因病情危重确需直接转往县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可由所就诊的医疗机构直接开具转诊单,并附具体情况说明,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参保人员向县外转诊时一般应先转往市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在市区内长期居住、务工及退休安置的舞阳县、临颍县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转诊程序参照市区参保人员转诊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手续的(转诊类别为“正常”),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其住院医疗费用;除急诊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手续到市、县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转诊类别为“非正常”),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降低的20个百分点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
市直、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医疗机构分别是: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漯河医专二附院、市二院(限儿童患者)、市七院(限传染病患者);临颍县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医疗机构是临颍县人民医院;舞阳县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医疗机构为舞阳县人民医院。(记者:齐放 实习生:陈婧)
责任编辑: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