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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地税全面落实税收“黑名单”制度

来源:漯河电视台 时间:2017-04-25 08:32:00 点击: 今日评论:

  根据2016年4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存在重大偷逃税、虚开发票等五类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将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相关责任人个人信息也将被“曝光”。我市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严防企业欠税、偷税、漏税、抗税现象发生,依法推进全市企业纳税诚信体系、税收现代化体系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这是我国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建立的标志,在此后两年间,国家有关部门又对税收黑名单制度进行了逐步细化、修改,使之更加科学,完善。

  税收“黑名单”制度推出的目的是为了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税收“黑名单”的公布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税收“黑名单”公布的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和市级税务机关公布。

  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其联合惩戒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而制定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一是将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二是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是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是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五是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同时,对发现纳税人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及时调整纳税人申领发票的数量和发票开具限额,申领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基本月供应量;对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采取收缴发票或者停止供应发票等措施并加强对被公告企业的日常税源监控,并将被公告企业违法案件信息纳入风险特征与指标采集范畴等惩戒行为,真正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市民如果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地税部门举报,(一)通过全省统一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二)通过漯河市地税稽查局的举报热线3132110进行举报。

  (三)直接上门举报

  
                                                                                                                           责任编辑:翟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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