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违规养犬、健身娱乐干扰他人生活等不文明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屡禁不止。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并批复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以上不文明行为都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立法惩治不文明行为
12月2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出台《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通报相关情况。
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五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很详细,尤其是重点对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文明出行、文明饲养宠物、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文明上网等10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了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干扰他人生活;不得抢座、霸座和强迫他人让座,不得吃有异味的食品;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积水路段低速行驶,拥堵路段依次通行,不得强行超车、突然变道、急转急停;行人不得乱穿马路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行车道内兜售、发放物品和乞讨;不得高空抛物;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宠物等。
《条例》还就鼓励和提倡的文明行为进行了概括性列举,并将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关爱、文明就餐等纳入文明行为的保护和鼓励当中,激励更多人投身城市的文明创建当中,自觉在文明城市创建上落小、落细、落实。
另外,《条例》还设置了相应处罚和实施机关,使不文明现象管理和处罚都有章可循。比如: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空抛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宠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文明有法律护航
“为文明立法,让城市更有品位。”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为文明立法、立规,这是在文明城市创建上出实措、动真格,只有让市民认识到个人的不文明行为会涉嫌违法,才能将遵循文明当成红线,不随便逾越。
“城市文明有法律护航,二者相得益彰。”在新闻发布会现场,市“创文”办的有关人员说,《条例》实施后,将进一步巩固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广大市民对一些不文明的现象认识会更深刻,有了法律这个硬支撑,不文明就不会是“擦边球”,处理起来变得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样文明城市建设就会大步向前。
责任编辑: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