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艳敏)1月3日,记者从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获悉,1月1日上午8点,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勤民警在井冈山路巡逻,突然听到有鞭炮的声音,民警循声在附近一小区找到了燃放点,并找到了当事人李某,依据《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对李某罚款400元。
民警王印涛说:“当时我们到现场之后,有很刺鼻的气味,地面有鞭炮燃放过后的纸屑。经过了解,当事人李某是小区业主,这两天刚搬完家正式入住,她请来了亲朋好友来庆祝,为了有喜庆的氛围,就在一楼的院子门口燃放了鞭炮。”
民警随后将李某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经核实,李某35岁,她承认了在禁燃禁放区域燃放鞭炮的实事。民警依据《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对李某罚款400元。
“乔迁新居是件喜事,不少地方的传统习俗讲究放鞭炮来庆祝。不过,烟花爆竹可不能随意燃放了,这不仅是为了安全,也是为了蓝天。”王印涛说,马上要过年了,希望市民不要在禁燃禁放区域燃放和违规销售烟花爆竹。
记者了解到,《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为西至京广高铁,东以庐山路及其延伸线为界,北至龙江路,南以漯舞路-107国道-南环路-金山路向南-东方红路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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