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创业又担心误了学业?苦读却反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对学校的奖惩不服却无处可说?时隔近12年。教育部首次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社会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作出制度规范。该《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健全弹性学制鼓励创业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规定》对休学创业给予了制度保障: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去创新创业,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堵住冒名顶替的“通道”
《规定》专门设立“入学与注册”一节,增加了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核及入学后复查的内容、操作方法,从制度上和操作上减少和杜绝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可能性。如:“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等。
建立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规定》要求,学生在学期间,学校应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此外,学生存在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校可以开除学籍。
对处分有异议学生可申诉
《规定》明确,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同时,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责任编辑: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