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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区矫正工作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来源:漯河网 时间:2011-11-03 17:20:00 点击: 今日评论:

    在经过一年多的社区矫正试点探索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2005年1月20日,“两院两部”发出《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等12个省(区、市),试点地区由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和大都市扩展到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和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

    在经过我国两批试点,已经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2008年底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司法部明确提出2009年要在全国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两院两部出台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常委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从而,使社区矫正获得了一定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法》起草工作已开始启动,一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法律已呼之欲出。“十一五”期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有了长足发展,截至2010年12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覆盖全国65%的乡镇(街道),北京、上海、江苏、内蒙古、海南等12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止2011年3月,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9万人,累计解除矫正人员32.1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十一五”期间,社区矫正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全省三个试点市之一,自2009年8月启动以来,取得了不小成绩。我们采取“全面铺开,重点突破,联系点带动”的工作方法,认真摸清底数。按照“两见”、“三保”、“四到场”要求严格交接。实施“严管、普管、宽管”分级管理,加强教育改造,开展心理矫治和网络矫治,进行感化帮扶,严格考核奖惩。完善出口管理。大胆创新,突破传统模式,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有效实现人 防和技防的有机结合。截止目前,全市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088名,解除矫正375名,现有社区矫正人员713名,已接收的社区矫正人员实现了零脱管、零漏管、零重新违法犯罪、零涉重大事件现象发生的目标。2011年6月21日至22日,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漯河现场会召开,标志着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功,走在了全省的前列。

    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社区矫正在摸索中前行,在探索中升华。虽有先期试点7年多的经验可资借鉴,但仍然有较多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比如,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执法主体不明,各部门协调配合不力,工作中缺位、越位、错位现象严重等等。因此,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党的领导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发展的关键。它可以有效解决矫正什么样的人、如何矫正、矫正成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从行动上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对工作中出现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特别是要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确保工作取得成效。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切实承担起帮教责任,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置换矫正对象扭曲的价值认知,改变其畸形的心态,规范其不规的行为,促其顺利复归社会。切实支持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

    2、坚持完善的法制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不久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也已明确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提出了禁止令。这些都表明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建立健全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是指日可待的。有专家指出:社区矫正工作属于刑罚执行工作,为了体现法治精神和充分保障公民人权的要求,社区矫正的立法必须通过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重新修改、补充乃至建立专门法律才能实现。在制定一部完整的社区矫正法还需时日的情况下,修改与完善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来缓解社区矫正的立法困境是较为可行的办法。随着立法工作的推进,社区矫正这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执行的有效载体的基础会更扎实,发展会更顺利。

    3、坚持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主体地位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制度的一个方面,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体现。2003年,“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明确指出:“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2009年,两院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进一步明确指出:“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专家指出,从刑罚执行主体一体化的角度看,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由此可以实现非监禁刑执行主体与监禁刑执行主体的统一。在刑罚执行方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监禁刑执行机关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司法行政部门成为专门执行刑罚的部门,便于统一执法、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行刑效率,达到最佳的行刑效果。

    4、坚持部门联动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保证。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管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参与协调配合才能取得实效。具体讲,司法行政部门是主要实施部门,担负日常监管、帮扶工作;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担负主要监管职能;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编制部门和人社部门保障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及社区矫正对象的培训、帮扶等;财政部门要保障工作经费的落实;民政部门担负着困难人员救济的职责。另外,工商、税务、工青妇也都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发挥自身优势,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因此,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积极运作,是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保证。各部门要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准确定位,主动出击,衔接配合,抓好落实。要坚持联席会议和领导小组协调会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加以解决,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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