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二)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四)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六)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4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
(七)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提供300个以上就业机会);
(八)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九)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申请组建省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二)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四)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10家;
(五)管理规范,具有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较为齐全;
(六)专业孵化器还应规划建设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七)属科技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申请组建或认定省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会议答辩,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同意其组建或认定为“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对于组建省级孵化器的,组建期一般为二年,组建期满后,由组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符合省级孵化器条件的,认定为“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责任编辑: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