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召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化解一起村民与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合同买卖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召陵区某村村民赵某因种植小麦需要,向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赊购种子、化肥。2015年9月,赵某从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购入种子160斤、化肥11袋,款项合计为224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2017年7月,该种植专业合作社向召陵区人民法院起诉。2017年9月,召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赵某给付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货款2240元。
判决生效后,赵某仍未履行其义务。2019年4月,该种植专业合作社向召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送达执行通知书,通过多种渠道查询赵某的存款、房产、车辆、债券、股票等财产情况。随后,执行法官又多次向赵某发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依程序将赵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多次向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了解情况,但均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5月30日,系统查询到赵某名下有一辆轿车,法官立马赶往商丘市车管所,进行了扣押。
听说车辆被扣押,赵某这才着了急,主动与法官取得联系,协商还款事宜。6月4日,赵某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履行欠款2240元,案件得以执结。袁刻攀 李梦雅
责任编辑:黄晓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