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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打闹受伤谁担责

来源:漯河日报 时间:2020-09-24 09:17:00 点击: 今日评论:

     不久前,召陵区司法局老窝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校园事故医疗纠纷案。

    今年8月,老窝镇的刘某某到老窝司法所,请求调解其孙子刘某文在学校与其同学穆某某因校园事故引发的医疗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在上体育课时,八年级的刘某文与同班同学穆某某嬉戏打闹时,双方因为言语不和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刘某文右小腿骨折受伤住院。当天治疗共计花费9651.75元,均由刘某文家长支付。后穆某某家长支付刘某文治疗费1500元。校方认为学校方面已经尽到了监管和教育职责,不该承担医疗费用,故前期校方并未拿出有关刘某文的医疗赔偿费用。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老窝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武广华随即联系当地村调解委员会何占强、人民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组,联系双方家长及校方负责人共同协商解决。
   刘某文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在校受伤,理应由校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校方认为刘某文虽然是在学校受伤,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管理校方并未有松懈,且校方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该承担全部责任。
  调解员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和法定监护责任,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刻剖析,然而第一次调解并未令三方达成共识。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调解结果
   调解员分别对三方通过家访、分开调解等方式,积极引导三方当事人从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角度解决纠纷,最终促使三方都妥协让步、达成协议。由穆某某家长承担2000元医疗费和误工费,校方承担4000元医疗费和误工费,刘某文后期的治疗和护理费用不足部分自行承担。

   案例点评
    对于上述纠纷,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芳解释说,从以上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案例中我们得知,两个学生都属于未成年人,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行为的。
   可见,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有教育、看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因校方过错而导致学生受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安全行为的,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孩子是在上体育课期间而并非下课或者放学的时候发生人身损害纠纷,所以校方也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而实施加害行为的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家长为学生的第一监护人,理应承担监护责任,也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朱伟霞

 

责编:黄晓娅  编审:胡永全  终审:汪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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