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于文博)9月12日,记者从召陵区人民法院获悉,李某某借钱不还,被诉至法院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召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3年,因为借款合同纠纷,吴某某将李某某诉至召陵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判,依法判决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某某借款32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如李某某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李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吴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召陵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李某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李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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