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召陵区人民法院对严重扰乱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吴某依法罚款5000元。吴某当场写下悔过书。
2023年12月,某案件执行过程中,召陵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吴某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吴某态度恶劣,辱骂法院工作人员。2024年1月,该院依法传唤吴某。经调查,吴某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况属实。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该院决定对吴某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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