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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城市管理局副县级干部朱振江、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常超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联合答记者问

来源:漯河日报 时间:2024-03-07 08:29:00 点击: 今日评论:

  2021年7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2022年9月,市政府修订出台《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3年11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2024年3月1日,漯河市城市管理局与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委托供水企业代征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2024年3月7日,漯河市城市管理局副县级干部朱振江、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常超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联合答记者问。

  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朱振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都作了明确规定。

  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费和卫生费有什么区别?

  朱振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从市区垃圾中转站运输至垃圾处理场并进行无害化处置所产生的费用,不含各卫生责任区域的生活垃圾运输至垃圾中转站的费用;物业费是物业企业向服务对象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等服务的费用,包含将生活垃圾运输至垃圾中转站所产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中转站将垃圾运输至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卫生费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原来的俗称,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收取卫生费的名义二次收取涉及垃圾处理相关的任何费用。

  问: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什么要通过供水企业代征?政策依据是什么?

  常超: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均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通过公用事业收费平台征收。通过供水企业代征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降低了我市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成本,提高了居民缴费便捷性,保障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法依规、应收尽收。

  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途是什么?

  朱振江:市政府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市区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焚烧(包括渗滤液和飞灰)等处理环节产生的经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是什么?有没有新的调整?

  朱振江:我市从2005年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了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减轻广大市民和商户的负担,近二十年来一直未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城市常住人口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城市暂住人口按人口数计收,每人每月2元;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按所有工作人员人数计收,每人每月1元;

  (三)专业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0.5元。

  (四)农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1元。

  (五)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

  (六)日杂、烟酒、电器等商业网点、门店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大型商场、超市、量贩(100平方米以上)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元;娱乐服务场所(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厅、台球厅、桑拿浴池、美容美发店等)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

  (七)宾馆、旅店按实有床位的50%计收,每个床位每月5元。

  (八)出租车公司、运输公司、公交公司等以客货运输为主业的经营单位及个体运输经营者按车辆数计收,每辆车每月10元。

  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该怎样缴纳?

  常超:一是企事业单位类缴费对象,可以根据代征单位核定的缴费金额直接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大厅自主申报缴纳,也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进行申报缴纳;二是自来水抄表到户的居民类缴费对象,由各供水企业每月通过水费收费系统代征;三是各类商户、商业网点和总表转供水的居民户等其他缴费对象,由各区代征单位上门开具缴费通知单,由缴费对象通过“河南税务”APP或支付宝“河南税务”小程序进行网上缴费。

  问: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没有什么减免政策?

  常超:对于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养老机构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于经民政部门核定的城市低保户,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于每月用水量1吨以下的城市居民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朱振江:对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57号)进行立案处罚。对单位可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责编:翟柯   编审:陈向党  终审:王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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