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环保委指令,在城区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限行区域
南环路以北、中山路以西、龙江路以南、107国道以东(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城市道路。
二、限行时间
2016年12月20日0时至2016年12月22日24时。
三、限行规定
(一)限行时间内,由我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在双日上路行驶。
(二)大中型货车不分单双号,严禁驶入限行区域。
(三)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车辆:
1.军车(含武装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新能源汽车及外地号牌小型客车。
四、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限行期间本市原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漯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