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玲玲
10月12日,记者从召陵区人民法院获悉,马某某因借款不还,被诉至法院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银行卡纠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将马某某诉讼至法院。经过审判,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本金及其他费用合计70722元。
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召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某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召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马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马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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