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于文博)1月12日,记者从召陵区人民法院获悉,刘某欠钱不还被诉至法院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刘某因为借款合同纠纷,被王某某诉至召陵区人民法院。经过审判,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某7.9万元。因刘某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王某某同意,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王某某向召陵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刘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等,决定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