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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就业性别歧视需多方共同努力

来源:漯河日报 时间:2023-05-15 09:48:00 点击: 今日评论:

    一女子应聘时因未婚被拒的新闻近日受到关注,职场女性就业歧视的话题再次引发社会共鸣。据媒体报道,来自湖北省武汉市的刘女士应聘物业公司岗位时,招聘人员询问其婚姻状况,在刘女士回复“未婚”后,对方便以“不合适”为由拒绝录用,随后刘女士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该问题。据后续报道,江汉区相关部门确认该单位招聘存在违规行为,已要求整改。
    事实上,刘女士的遭遇并不是个例。近年来,就业压力不断增加导致该问题更加凸显。据智联招聘发布的《2022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近六成女性在求职中被问婚育情况。
    禁止就业歧视、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利一直是公共治理和社会舆论层面的普遍共识,女性劳动者就业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明确,不得因性别施加就业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因此,任何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有义务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查处。
    近年来,为更好地保护女性就业权利,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比如人社部等九部门专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六不得”,包括不得限定性别(除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外)或性别优先;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进一步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判定标准,有助于缓解当前基于婚育状况引发的就业歧视。
    企业用人成本、女性身体素质、养育子女等多重因素,导致女性在职场易遭受不公平待遇,其中女性婚育成本是导致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解决此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一方面,用工单位应规范自身招聘行为,在招聘中不得施加就业歧视条款(包括隐形歧视条款)。政府部门需要健全行政管理机制、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司法机关要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国家需要不断提高女性生育社会福利待遇、统一生育假期标准。国家对于企业可给予一定程度的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切实降低企业需要承担的女性生育成本,有效消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据《北京日报》
责编:瘦马 编审:陈向党  终审:汪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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